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者從事勞動,依法享有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聘用合同,提供勞動保護、就業(yè)機會、職業(yè)培訓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經濟關系。
根據以上規(guī)定,聘任關系是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其中勞動者從事勞動,用人單位提供報酬和保障。因此,聘任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約定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是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聘任關系也需要通過簽訂聘用合同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聘任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約定方式是相同的。
綜上所述,聘任關系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需要簽訂聘用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勞動關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者從事勞動,依法享有勞動報酬,用人單位依法履行聘用合同,提供勞動保護、就業(yè)機會、職業(yè)培訓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經濟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的,約定勞動關系的協(xié)議,是規(guī)范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系的重要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