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行為是可以認定為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有兩個犯罪主體,并且存在直接故意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和單位犯罪之間是存在差異的,這兩種犯罪的產(chǎn)生時間、犯罪動機、犯罪主體都是不相同的。
犯罪預備是否構(gòu)成共同犯罪
可以構(gòu)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只是需要有兩個主體,并且這兩個主體是故意犯罪即可。因此由共同犯罪的定義可以知道共同犯罪的成立跟犯罪所處的階段無關。
為預備犯提供工具若明知其作為犯罪工具,是構(gòu)成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故意犯罪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行為人在此階段上,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預備行為是為侵害某種客體制造條件,并希望以此保證犯罪的既遂??陀^方面表現(xiàn)為為實施犯罪而準備工具、制造條件,既可以是作為的形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形式。
存在犯罪未遂行為著手實施犯罪活動會判刑嗎
會判刑,對于一切犯罪行為都要根據(jù)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類型有兩種: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2、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實施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后者以行為的實行能否實際構(gòu)成犯罪既遂為標準。
對于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問題,應當注意兩個方面:一個是以既遂犯的處罰為參照,另一個是適當從寬處罰。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犯罪未遂的量刑是怎樣的
對于如何處罰犯罪未遂。各國有不減主義、必減主義和得減主義之分。不減主義,即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未遂犯的主觀惡性和既遂犯并無區(qū)別。必減主義,即必須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因為犯罪未遂形態(tài)畢竟沒有完成犯罪,并且往往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jié)果。得減主義,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由法官斟酌裁定是否從輕、減輕處罰。
我國采取得減主義,刑法第23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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